1.安全要求的檢驗
檢驗人員 所有試驗及檢驗應由檢驗人員實施。
2. 型式試驗
應按照要求檢測每種類型或每種結構的首件吊裝帶樣品的極限工作載荷(材料更改時也應進行檢測)。
試驗時,如果吊裝帶樣品的承載力達不到6倍極限工作載荷,但不小于6倍極限工作載荷的90%,則應另外抽取3件同種類型的吊裝帶樣品進行試驗。如果有1件或更多件的承載力仍達不到6倍極限工作載荷,則判定此種類型的吊裝帶不符合本部分規(guī)定。
應按照對要使用端配件的每種類型的吊裝帶樣品(吊裝帶類型為C/Cr)進行試驗,以驗證吊裝帶與其端配件的連接是否符合要求。
試驗時,如果吊裝帶樣品的承載力達不到4倍極限工作載荷,但不小于4倍極限工作載荷的90%,則應另外抽取3件同種類型的吊裝帶樣品進行試驗。如果有1件或更多件的承載力仍達不到4倍極限工作載荷,則判定此種類型的吊裝帶不符合本部分規(guī)定。
3. 制造試驗體系
制造試驗體系應符合GB/T19001的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并取得具有資質的認證機構認證。